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64 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业经 2006 年 10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 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
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