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方 案审批暂行规定
发布编号:沈建管发 [2001]5 号
实施日期: 2001-2-7 /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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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杜绝重大建筑施工质量和
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建管局) 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方案
实施统一审批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工程内容之一的施工技术安全方案, 必须报市建管局审批, 经审批通过后,
方可施工建设:
(一)基坑深度超过 4米或基坑底部超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底部标高的基坑支护
工程;
(二)桩长超过 4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大体积混凝土浇注工程;
(四) 6 层以上或高度超过 21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