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经研究,我国将于 2009 年 9月 1 日起实施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执业签字签章制度。为切实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的执业管理工作,确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
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工作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9 年 9 月 1 日起甲级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签字执业制度;丙级及以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注
册土木工程师签字执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规模分类依据原建设部颁发的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
标准》(建设 [2001]22 号)执行。
二、执业范围
1.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查、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