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 (以下简称人防)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
督人员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
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
(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 下同)、
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
(二)加强对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