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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交〔 2009〕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
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
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