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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浙江
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
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
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
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备案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