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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安
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政发
[2004]21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以下简称省
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
到省内先进水平, 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是我省建筑
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
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 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
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 委员若干名, 由评审委员会投票
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