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
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和《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
拆除等活动,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的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得在本省行
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
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