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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部《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
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
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得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中央
管理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