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
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
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
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
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