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的通知
浙建建〔 2000〕134 号
市建委 (建设局、建管局 ),省级有关厅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 2000年 10月 1
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
书》一律停止发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
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