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
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
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
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
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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