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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交通运输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
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
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
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
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
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
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