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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环境保护设施、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
正常运行;
六、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七、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
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八、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完善
的风险防范措施;
九、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
要求;
十、有利于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