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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 2008? 42号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
理,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使各级环保部门
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环境保
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自
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及其补充规定, 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
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
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
传输仪器、仪表和视频监视设备,是企业(排污单位)污染治
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是指从事在线监
控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企业现
场端的运行维护分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视频监视设备
的运行维护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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