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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许
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一)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 1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
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 年 12 月 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