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
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
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
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
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