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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
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
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 长度超过 20m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
间。
(3) 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
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 / s 。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
应大于 15m / s 。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7m / s ;排烟口的风速不应
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