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接口类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
则。
第二条 消防接口分为:
1. 水带接口
2. 管牙接口
3. 固定接口
4. 异径接口
5. 异形接口
6. 吸水管接口
第三条 申请消防接口类产品型式认可,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消防接口生产要求的生产场
地。生产和检验应分别满足附件 1 和附件 3 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 3 的要求。
第五条 消防接口类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消防接口类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只接口本
体标志旁边。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消防接口类产品生产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生 产 设 备 要 求
1 浇铸设备或压铸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