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
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
少于 1台。
7.3.3 建筑高度大于 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 ,每个防火
分区内宜设置 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
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
过 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 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
于 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4 符合消防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