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规定: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考试热度:★★)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 )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考试热度:★★)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 (仓库 );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 );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商店和
展览建筑,省 (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 s 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 10.1.1 条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