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
时间: 2012-11-02 18:26:29 | 作者: hurui | 文章来源:自录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
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
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将第六项修改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将第二款修改为: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
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 “对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应当检查下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