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存、使用和计取,根
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及《山东省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 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
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
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
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