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
投资建设,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
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
综合管廊的规划、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其行政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 (以下简称 “管
廊” )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
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包括干线管廊、 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是指城
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
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含路灯管线) 、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