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2004-10-29 12:15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号)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
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
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深圳市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