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
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 2012
年 1月 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本市城市
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全
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
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 《办法》及本细则 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
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区政府 (含新区管委会,下同 )及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