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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行为,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 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
推动建筑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报建的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以下情形可不适用本规程: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
工程)价款 500万元以下的;
(二)工期在 2 个月以下的;
(三)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的。
在前款情形下,施工单位仍需建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