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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 推动我市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合企
业实际,根据有关建筑法规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均可参加深圳市建筑施
工企业综合评价(下称企业评价) 。会员企业免费参评,非会员企业
收取评审费。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三条 企业评价是对施工企业,实行建筑业总产值、利润、纳
税,获奖情况(下称四项硬指标) 、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不良记录扣分
等方面进行综合排序后作出的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协会推荐政府工程
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综合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的企业,
授予品牌企业称号。
第四条 企业评价工作遵循“协会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
社会监督”的原则,此项工作由深圳建筑业协会“企业评价工作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