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取样及送检
第三章 有见证取样送检
第四章 有见证自检
第五章 监督抽检
第六章 普通取样送检
第七章 各类检验的适用性及其检验报告的效力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深府办 [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 2000年 12月 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全面清理, 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 《深圳市深
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 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 2000年 12月 31日以前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 业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
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