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2002-9-17
深圳商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1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
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