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21 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主管部
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建筑物及附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