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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 “水务工程”)工
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
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文件及档案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
年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办 [2005]480 号)及《深圳市建
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深档字 [2005]26 号)的有关要求,结
合深圳水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务工程是指:蓄引水工程(水库、提引水工程) 、防洪治涝
工程(河道治理、排涝泵站、防潮水闸、排雨水管网) 、水土保持工程(边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