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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条 例
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五 十 九 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2年 8月 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 9月 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 8月 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
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