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17
年修订)
(2006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6月 28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2017 年 4 月 27 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
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
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
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