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09 年修订 )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09 年 9月 24日修
订,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1999 年 8月 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 年 9月 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