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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监理细则
一.工程简况
二.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见图 -2.0)
三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
3.1 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地报审
1.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地基坑 (槽)并采用
支护结构地工程。或基坑 (槽)深度虽未超过 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
位在坑底以上地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 (含三层 )或深度虽未超过 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
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深基坑工程地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
2. 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办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报审手续 ,填报《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报审表》 (A3.1) 报监理机构审查 .
(1) 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