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及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
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
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
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
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
内深基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