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及
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米(含
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米,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 包括工程勘察、 围护结构设计、
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
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
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
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 (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
织辖区内深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