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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
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区县 <自治县、市 >总投资 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8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
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
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