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
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
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
2 、改变建筑总平面图;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
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
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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