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 [2007]76 号
湖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
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价服 [2007]76 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发 《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并办理工商登记。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收费。
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小于 500 万
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计算
公式附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