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 (以下简称乙炔瓶) 的安全监察,
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 可重复
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 3 条 本规程的规定, 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乙炔瓶的
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
第 4 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 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
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
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