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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
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节约能源,推动我 市建筑节能
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 国办发 [2005]33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
定》( 建设部令第 143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 建 筑节能及相
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节能检测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 的目录范围
内的具有节约土地、 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 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
建筑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