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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 2005〕131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建筑物、 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由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烟
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政发〔 2004〕11号)作如下修
改:
一、将《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烟台市市
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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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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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
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