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市政、
园林、房屋修缮、古建工程等造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建设监理企业
和相关人员,均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
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
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
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控制价、
投标报价等的编制、审核和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的约定、调整;工程经济签证和索赔;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