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于 2007年 10月 30日经建设部第 142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
定
建设部决定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25号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 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
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