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日期
二○○七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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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
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 质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 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
务活动的企业 。
第三条
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第四条
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 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 发和管
理,直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 质证书的颁发和
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设区的市 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