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13号
2000年 6月 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 2000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
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
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
备。
本规定所称 “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 厂内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 由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并公
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