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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视频监控与警示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视频监控部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监督管理,推动公司信息化建设,规范施工现场的作业
行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
控系统)需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终端监控
和存等功能
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公司监控中心、视频监控专
网、项目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三大部分内容。
第四条 在施工现场的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
围墙或塔吊等重点部位必须安装监控点,监控部位应无盲
区;
第五条 项目开工后办公、生活、材料堆放等区域规划
布置完毕后 30 天内需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位置安装视频
监控系统。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应设置监控室,项目部应于工程开工之前须确定具体安
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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