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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 规范公共机构合
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
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
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
省节约能源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
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提供能源审计、 项目设计、 项目融资、
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
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
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